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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办法(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山东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办法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新版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4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由山东保监局委托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各市保险行业协会承办。

二、《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三、持证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无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个人债务行为。

四、《资格证书》的换发采取集体换发和个人换发两种方式。考虑目前保险代理人管理的实际情况,隶属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员换证工作原则上按地市,采用由被代理的公司集体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的方式;社会人员采取个人申请的方式,直接向当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资格证书》的换发。

五、采取集体换发方式的,持证人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向所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提交下列材料,并由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初审后上报所在地市保险行业协会;采用个人申请换发方式的,由申请人直接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一)《资格证书》原件;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附件一);

(三)前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两张;

(五)亲笔署名的无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个人说明。

六、鉴于我省辖区还未实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因此,换发《资格证书》所需的“前3年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可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或以上层级机构和保险代理公司法人机构开具。

我省实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后,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

七、各省级保险公司分公司、代理公司法人机构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换证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对初审合格者填写《换证人员清单》(附件二)(包括书面材料和Excel数据盘),连同第五条所列材料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八、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统筹协调换证工作制定换证工作总体计划及时间安排,负责换证工作在有关媒体、网站进行公告和《资格证书》换证用印的监督管理。

九、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换证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将换证人员资料录入“保险代理人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并交申报公司发放给本人。

十、《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证人可以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持证人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时,应当提交被毁损的证书原件。

《资格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在山东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公告。持证人向市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时,应当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和刊登遗失公告的证明材料。

十一、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换证规定的,将不予换发资格证书。市保险行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资料及理由上报山东保监局,由山东保监局做出不予换发的决定。

对公司上报材料有疑问的,市保险行业协会将《换证人员清单》退申报公司,由申报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十二、外省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我省从事保险代理工作并符合换证条件的,可在我省换证。但需提供旧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三、换发、补发《资格证书》时,持证人应当交纳工本费,每证五元。

十四、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季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换证情况汇总后报告山东保监局。换证资料及旧资格证书由换证的市行业协会统一建档保存。

十五、《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保监局将予以注销: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无特殊原因,到期没有申请换发的;

(二)依法不予换发的;

(三)依法撤销的。

十六、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制定并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山东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证人员清单.doc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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