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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报送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鲁保监发[2005]43号

关于定期报送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寿险公司:

为加强对我省人身保险产品的分析监测,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66号)、《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76号)的有关规定,山东保监局决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产品信息联络员

请各公司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一名熟悉产品、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作为产品信息联络员,其职责包括:定期向我局报送人身保险产品信息;答复产品信息方面的有关问题;及时反映公司、行业及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预警产品风险。

二、人身保险产品信息的报送

(一)每月10日前书面报告上月产品开办目录和产品停办目录(目录格式见附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信箱。2005年4月份第一次报告时,内容包括2004年8月份至2005年3月份期间开办或停办的产品。

(二)每季度15日前书面报告上一季度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万能或投连产品的保费收入、退保金、赔款及给付、客户投诉情况以及新开办产品的风险管控办法等,并对保费收入进行结构分析(同类产品占总保费的比重、同类产品保费中各产品所占比重等)、同比分析和趋势分析。2005年4月份第一次报告时,内容包括2004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以及2005年第一季度的销售情况。

请各公司于2005年4月5日前将产品信息联络员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及电子信箱传真至我局。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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