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5]147号
各保险公司,各市交通局(委):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代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乘意险)行为,防止采取强行搭售的方式代理乘意险,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对汽车客运站代理乘意险业务提出以下规范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营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保险公司只能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汽车客运站建立乘意险委托代理关系,并应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所委托的汽车客运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引导代理机构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
汽车客运站代理乘意险,应依法取得相应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汽车客运站应当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代理业务,并对本站工作人员代售保险过程中的行为负责。
二、贯彻投保自愿原则
乘意险是为营运交通工具乘客防范旅途意外风险而开设的人身保险产品,是否购买该保险,属乘客自主行为,任何保险公司、汽车客运站以及个人都不得强制、诱导乘客购买该保险。
三、代理业务的经营条件
代理乘意险的汽车客运站应具备以下经营条件:
(一)在售票厅醒目位置悬挂《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二)在售票厅设立保险咨询监督台,设专人解答乘客就购买乘意险提出的疑问,处理相关投诉或纠纷。
(三)在汽车客运站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统一尺寸、统一样式的标示物,其内容应包括:“投保自愿、退单自由”、“无需购买保险,请向售票员说明”及保费、保额等保单要素简要提示。以上内容应在售票厅电子屏幕上循环显示。
(四)在售票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所代理乘意险的详细条款及注意事项公告。注意事项公告应特别说明“投保自愿”、“乘客可以通过任一售票窗口或售票厅的保险咨询监督台及时并无条件的退掉保单”、“投保该保险不影响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乘客购买保单后请及时告知受益人”等事项。
保险公司和汽车客运站在经营乘意险委托代理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上述要求。对违法经营乘意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汽车客运站,山东保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对未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擅自改变售票窗口功能代理乘意险的汽车客运站,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依法作出处理。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