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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依据中国保监会新修订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年第14号、15号令,以下均简称〈规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2004年第7号令),为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辖区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是完善和规范保险代理(经纪)市场的重要规章。各机构应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切实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确保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关于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详细规定了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或营业部两种形式,分公司或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需报我局核准。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管控到位。从本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各机构在注册地之外不得以常驻人员或变相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此前以常驻人员或其他非正式的营业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予以清理或规范。未按要求清理规范的,将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论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对于成立不足1年的机构,则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申请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须提交的前1年内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的起止时间是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一个月向前顺推1年。保险代理机构须提交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说明的起止时间是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一个月向前顺推2年。

三、关于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内容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真实的报表、报告和资料。

各机构在经营中如发生名称变更、住所变更、减少注册资本金、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等事项,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任选一家或一家以上进行对外公告。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是《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工商时报》。保险代理机构也可选择在山东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任选一家或一家以上进行对外公告。山东保监局指定的报纸是《齐鲁晚报》、《大众日报》、《经济导报》。对外公告的内容要规范,新设法人机构的对外公告内容应包含机构名称、地址、设立时间、法人代表、总经理及业务经营范围。各机构应在对外公告后10日内将公告原件报送我局备案。各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对外公告的档案。

四、关于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问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各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选择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并按《规定》要求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存款协议可参照我局提供的样式(见附件);(二)对于2005年1月1日以前辖区内注册成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凡未缴存保证金或未按照注册资本20%的标准缴存保证金的,一律进行缴存或补缴,缴存或补缴工作应当在2005年5月1日之前完成;(三)2005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四)各机构应当自保证金缴存后10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复印件报送山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备案。

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应当符合《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5]27号)的相关规定。(二)本实施意见发布前注册成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凡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当在2005年5月1日前投保或重新投保。(三)本实施意见发布后注册成立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四)各机构在经营期间应保持该项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并在每年投保或续保职业责任保险后10日内将保费收据和保单复印件报送山东保监局审验备案。

已缴存保证金的机构,如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且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退回保证金。对既未缴存保证金又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问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2005年1月1日前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仍为3年,此后颁发或者到期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因名称变更等变更事项换发许可证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各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六、关于持证上岗问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要求“保险代理(经纪)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经纪)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持证上岗是监管部门对保险代理(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经纪)业务的基本要求,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常抓不懈。对目前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各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其行为,并加大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未持证业务人员参加考试。各机构应严格执行执业证书的发放及管理制度。

七、关于培训问题。《规定》突出了对从业人员培训方面的要求,对培训的时间、内容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建立了从业人员持续教育制度。各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培训工作,不搞形式,注重效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培训纪录,以备日后检查。培训纪录应真实、完整,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人员、授课人员及相关考勤记录等。

八、关于监管费问题。《保险代理管理规定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的指定账户”。根据《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各机构的监管费按当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各公司上缴监管费采取按年度一次性预缴,年终清缴的方式。计算方法为:以上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预缴,与当年应缴监管费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一次性预缴时间为每年3月30日前,年终清缴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各机构应按规定将监管费上缴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各机构在缴纳监管费后20日内应将汇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对于2005年未缴或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机构,应在2005年5月1日之前办理完补缴手续。

九、关于市场退出问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被注销许可证的七种情形。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被监管部门注销许可证,则不得继续开展业务,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应向我局提交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许可证原件应当在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交回我局。

十、各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保证金存款协议

山东省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保证金存款协议

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甲方)

机构名称

注册资本金

法人代表

公司住所

联系

电话

商业银行

(乙方)

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山东保监局(丙方)

地址

济南市泺源大街150号中信广场10楼

邮编

250011

联系人

联系电话

0531-5181067

根据《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年14号、15号令)之相关规定,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营业保证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乙方,定期存款帐号:__________________。存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二、未经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如乙方未尽审查义务,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各公司也可参照此协议内容与商业银行签定两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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