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保险统计数据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统计数据的用途和使用办法,提高统计信息的利用率,满足各保险机构了解市场、分析市场的需要,依据《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统计信息仅限于保险机构分析市场、进行经营决策使用。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布保险行业的统计信息。
第三条山东保监局可以向保险机构提供以下保险统计指标数据:
(一)财产保险公司全省(不含青岛)行业汇总数据,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及赔款支出、各地市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及赔款支出、财产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和赔款支出。
(二)人寿保险公司全省(不含青岛)行业汇总数据,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各地市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人寿保险公司主要险种的保费收入和部分险种的赔款支出或给付、主要销售渠道保费收入等。
具体指标数据见附表:山东保险业发展数据表
第四条各保险机构向山东保监局申请使用数据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保险机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山东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
(二)山东保监局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以公函的形式向申请保险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并在公函上注明“以上数据来源于各公司上报保监会的统计数据,只供公司内部使用,未经山东保监局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第五条 根据职责分工,山东保监局统计研究处具体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统计数据,其他处室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提供保险统计数据。
第六条各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限定使用统计信息的人员和范围。各公司统计联系人为该统计信息的管理人员,负责统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统计信息来源于各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统计数据,如发现数据存有问题或有异议,应及时与山东保监局联系。
第八条为提高信息质量,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