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5]1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一段时间以来,理赔服务尤其是车险理赔服务一直是阻碍产险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部分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理赔服务措施,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但随着年终的临近,很多公司面临利润考核的压力,赔款不及时的现象有所抬头,对保险理赔方面的投诉有所增加,为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保险业理赔服务水平持续好转,同时根据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山东省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标准》,现就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端正经营指导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效益为中心是企业经营的核心目标,但要坚决杜绝通过积压赔款形成虚假利润的弄虚作假行为,要通过诚信经营,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各公司必须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执行《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或无故延期结案、延迟赔付,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监局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及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各公司应加强理赔服务回访制度。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严厉惩戒弄虚作假、瞒上欺下等失信行为。各级管辖公司要发挥好车险理赔督查回访制度的作用,通过对被保险人的回访,防止下级公司为完成利润指标故意刁难客户,久拖不赔的现象发生。
四、积极落实理赔工作行业标准。各公司要根据《山东省保险行业服务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认真对照自查,对在理赔服务方面未达标的事项,尽快完善各项措施。通过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协调服务能力,树立行业诚信形象。
五、为全面了解各公司的理赔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对各公司理赔服务的监管,各公司要认真按下表格式一周一次向我局报送数据。对于理赔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填报报表要求:
1、报表按周报送,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2月底,于每周一中午12时前报送上周数据,数据应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局报送,邮箱地址:jnbjbjhc@sina.com。
2、第一次报送时,同时按月补报200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数据。
3、报送数据必须以地市为单位,报表以出险时间(2005年、2004年及以前)为据分为两张。具体表样见附表。
4、联系人:毕磊电话:0531-5180528。
附表一:
出险时间 |
分支机构 |
理赔速度(本期) |
赔付案件数量(本年累计) |
赔款金额 (本年累计) |
2005年度 |
济南 |
|||
淄博 |
||||
… |
注:理赔速度是指从被保险人出险到领取赔款的时间。
附表二:
出险时间 |
分支机构 |
理赔速度 (本期) |
赔付案件数量 (本年累计) |
赔款金额 (本年累计) |
2004年及以前 |
济南 |
|||
淄博 |
||||
… |
注:理赔速度是指从被保险人出险到领取赔款的时间。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