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函[2005]38号
关于机动车辆三者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三者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鲁人保财险发【2005】3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199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鲁政发[1992]109号),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在山东省境内对机动车实行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199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废止鲁政发〔1992〕109号文件的通知》(鲁政发[1998]71号),文件规定:“1995年10月《保险法》颁布实施,该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故此省政府决定将鲁政发[1992]109号文件予以废止”。
根据省政府鲁政发[1998]71号文件要求,鲁政发[1992]109号文件废止后,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强制三者保险条例》出台以前,山东境内再没有任何地方性行政法规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目前山东各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不应被默视为强制保险。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山东省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商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