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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鲁保监发[2007]10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局机关各处室: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2007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7年6月22日公布,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办法》是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规章,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将此通知下发至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还应将本通知传达至各保险兼业代理单位,确保《办法》在各基层机构的落实。我局将加强对保险许可证的管理力度,由我局办公室对保险许可证进行集中管理,并不定期对各保险机构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为切实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类机构应当向我局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事项变更须经我局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前款所称变更事项不需要我局批准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领取新保险许可证。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保险类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

  (三)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自2007年9月1日起,保监会启用新版保险许可证,新版保险许可证不再区分正副本,并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各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如果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及有效期满的,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到我局更换新许可证。领取保险许可证后,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二、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设定。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险许可证不设定期限,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目前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保险许可证有效期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需要按照《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到期换证申请,我局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决定。我局准予延续保险许可证有效期的,保险类机构应当自收到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四、其他重新申领保险许可证的情形。

  (一)保险许可证毁损的。若发生保险许可证毁损的情形,保险类机构要及时向我局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遗失的。若保险许可证遗失,保险类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报纸原件向我局重新申领保险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由保险兼业代理单位自行挂失,并由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统一向我局申领新证。

  五、保险许可证公告。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险类机构收到保险许可证或者因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领取新保险许可证,应当自收到或者领取保险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

  (二)保险类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保险类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保险类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六、保险许可证注销。按照《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情形的,我局将依法办理保险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我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一)保险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保险类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保险许可证被撤销、撤回或者保险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七、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交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

  (二)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山东保监局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的。

  八、保险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的;

  (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的。

  九、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工商时报》。

  我局指定的报纸:《齐鲁晚报》、《大众日报》、《经济导报》。

  公告后10日内应将报纸原件报我局备案。

  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十、保险许可证变更及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由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总公司统一到我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由受委托的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代为领取并转达。

  十一、以上所称“日”,均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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