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7]124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和《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帐户设置
2007年9月,财政部为我局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7372010189800000291
二、缴费办法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费均应缴入上述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邮政、农信社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省级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采取全省集中缴纳和分地市缴纳两种方式。选择全省集中缴纳的单位,由省级管理机构集中收取后,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至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选择分地市缴纳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督导,由地市级管理机构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存至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自行缴纳。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照每年每家500元的标准缴纳监管费。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凡2005年至2007年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
三、缴费方式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以银行汇款方式将监管费汇入专户。缴款单位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单位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四、监督检查
我局作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采取责令其补缴、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各保险公司应将文件传达至各自代为申报资格或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积极进行催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