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8]65号
驻济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
近年来,山东人身保险市场主体快速增加,人员流动频繁,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的招聘及招募工作,保护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招聘及招募的定义
本通知所称“招聘及招募”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通过报纸、网络和现场会等载体组织的人员招用活动,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招聘和与公司建立代理合同关系的营销员招募。
二、加强制度建设
(一)各公司应加强招聘及招募管理工作,员工招聘活动应由省级分公司实行审批管理,营销员招募活动应由支公司以上机构审批。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建立健全招聘及招募工作管理制度,内容应涵盖人员编制及人力预算、岗位任职条件、工作审批程序、广告审核标准及发布权限、创业说明会管理等内容。
(三)各省级分公司负责对外发布的招聘及招募信息的事前审核,确保有关内容符合保险法律法规要求。
(四)加强创业说明会管理。创业说明会上使用的讲义课件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审核,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客观真实。
三、完善流程管理
(一)各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的有关要求,规范并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及保险代理合同文本。公司应明确代理制营销员与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营销员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在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二)加强对拟聘用人员资历的审查核实工作。各公司在聘用人员时应进行资信及背景调查,对拟聘用人员的学历、身份、从业经历及与原单位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避止协议的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网站“iir.circ.gov.cn”上查询核实其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对未在原公司办理离司手续的营销员,公司不得与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三)完善人员档案管理。员工档案管理方面,应保证人事档案的及时转入,并建立健全招聘培训档案,完整反映员工入司流程、历年绩效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培训情况、任职经历等。营销员档案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档案,包括身份证明、符合招募条件的相关证明、诚信记录查询结果等。
四、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
(一)各公司不得允许营销员以公司名义自行发布增员信息。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工作,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应当明示不属于公司招聘行为。
(二)各公司招募代理制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招聘员工的活动分开进行。招募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三)各公司发布的各类招聘及招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公司及薪酬待遇进行不实宣传,不得宣传营销员佣金或者代理手续费水平。
(四)在人员招聘及招募过程中,各公司应当向应聘应募人员如实说明工作地点、与公司的关系、劳动报酬、佣金和代理手续费水平等情况。
我局将加强对各公司人员招聘及招募工作的监管,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及其人员,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