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办发[2007]160号
各保险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高管规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高管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事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情况,需要由其省级分公司向我局书面报告:
(一)对已经保监局核准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或者调整职责分工;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
(三)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
(四)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五)因被保监局处以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而撤换该高级管理人员;
(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
以上(一)至(五)项情况,应当自保险机构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第六项应当自保险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各保险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向我局报告以上发生事项,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并主送或抄送我局。对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我局将依据《高管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格保证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材料的真实性。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我局将按照《高管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保险机构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我局将撤销其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保险机构提供虚假的文件、资料申请或者取得任职资格的,我局将予以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各级高级管理人员要树立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我局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责令予以撤换,被责令撤换的高级管理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在3-7年内不得再次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严禁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违反任职条件任用报告制高级管理人员。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指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必须先经我局核准任职资格后才能予以任命;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指支公司及营业部的经理),任命前一定要核实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并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我局将按照《高管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加强对适用报告制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请各公司按照附件要求填写有关情况,在2007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方式报送我局。
电子邮箱:suntete@21cn.com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