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8]29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山东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各单位要明确落实《实施细则》的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责任,责任人应相对固定。
请各单位将责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送我局。
联系人:王家庆
电话:0531-85181068 传真:0531-86102034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
山东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山东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四条申报机构(个人)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统计区间起始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第二章表彰奖励记录
第六条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部门以上,以下相同)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填写表彰奖励登记表,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表彰奖励登记表的内容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申报机构(个人)填写内容应当详细、真实。
第八条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以保险公司地市级公司名义向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省公司直属营业部所属营销员获得的奖励由保险公司省公司或已加入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的省公司直属营业部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由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九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所属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的表彰奖励记录,并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向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表彰奖励记录报告。
表彰奖励记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季度保险营销员受表彰奖励的总体情况介绍,同时应附带表彰奖励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获得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保险营销员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其目前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四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填写违法违规登记表,违法违规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第十五条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分别负责统计,保险公司省公司直属营业部驻地在济南市的,向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申报,地市级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省公司在地方设立的直属营业部)向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由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申报材料包括: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三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三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三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十三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十三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三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十三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四章投诉记录
第二十条本细则的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投诉记录应填写投诉记录登记表,投诉记录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受理的投诉填写附表三,保险公司受理的投诉填写附表四。
第二十二条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投诉记录、填写投诉记录登记表,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对本机构本季度投诉受理情况进行汇总,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省公司营业部或济南市级分支机构的投诉记录交给济南市保险行业协会,其它地市保险分支机构(含保险公司省公司在地方设立的直属营业部)的投诉记录交给本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由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本细则实施之日前受理的投诉记录,由受理单位一次性汇总完毕后,交保险行业协会审核登记。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
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认可,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签字认可的,将注明“未经本人认可,不予公布”字样。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五条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保险监管机构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山东保监局负责对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保险监管机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站“iir.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表:
一、表彰奖励登记表
三、投诉记录登记表一
四、投诉记录登记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