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办发[2009]2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各公司必须一律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撕票式业务)。
二、各公司应于2009年3月1日前全面完成撕票式业务单证的清收和销毁工作,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清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防止因清收不力、回销不及时出现空白保单流失而引发风险。对已发放不能收回的空白单证,应于单证清理完毕后5日内,在省级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详细描述作废单证名称及流水号。
三、各公司单证清理完毕后,应于3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山东保监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2008年以来开展撕票式业务的渠道、地市、保费收入以及手续费等情况;撕票式业务单证清收、销毁的详细情况;撕票式业务停止后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动情况。并且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
四、山东保监局将加强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和个人,我局将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人:杨运超;联系电话:0531-85181070。
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刘新华;联系电话:0531-85181073。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保监发〔2009〕7号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整顿规范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就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3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一律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等内容固定,且印制在撕票式保险凭证上,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姓名和证件号码,销售时未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经营方式。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限期清收和销毁已发放的以撕票方式经营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单证,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清保险费、手续费等,防止因清收不力、回销不及时出现空白保单流失而引发的风险。
三、中国保监会鼓励各保险公司开发符合监管规定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四、各保监局要切实加强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继续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机构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