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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山东省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鲁保监发[2009]24号

驻济各人身险公司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备组)、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要求,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我局在97号文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我省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收付费管理方面

  (一)只有符合97号文第一条第二款及下列条件的情况,保险公司方可采取现金收付费方式。

  1、对2009年3月1日以前发生的现金收费方式的续期收费业务,保险公司通过电话回访、信函回访以及面访等形式对续期客户进行了非现金收费方式的宣传动员后,客户仍选择采用现金方式交费,且要求公司上门办理的。

  2、对失效保单的复效业务,客户要求保险公司上门办理的。

  对于上述情况中单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业务,应由保险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办理,且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专职续收人员。收费人员应向客户送达续期收费或复效确认文书,由客户本人及两名收费人员在文书上签名确认,文书的相应联次应交回公司存档。

  (二)客户自行办理的现金收付费业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须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或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收付费机构)营业场所办理。

  2、除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收费业务外,其他现金收付费业务均须确认收付费主体资格。客户本人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具备收付费主体资格。客户本人办理,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除提供客户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原件、户籍证明等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资料原件。收付费机构柜面人员须核对上述证件,确认收付费主体资格无误后方可办理。首次确认收付费主体资格时,须留存证件复印件,作为承保、保全或赔付资料存档保管。

  3、客户或其代办人员须在收付费机构开具的现金交款凭证(保险费收据或发票)或领款凭证上亲笔签名。上述凭证只能在收付费机构营业场所内开具,通过收付费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收付费金额,并加盖现金收讫章或现金付讫章,手工填写无效。现金交款或领款凭证应作为承保、保全或赔付资料存档保管。

  (三)非现金收付费业务须满足以下要求:

  1、保险公司应采取核对存折原件并留存复印件等有效措施,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户名、账号等信息,确保收付费主体名称与账户名一致,防止资金被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客户变更非现金收付费银行账户信息的,保险公司应重新核对其提供的存折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将POS机刷卡收费作为非现金收费方式的,须由地市级或其上级保险机构核对投保人名称与交费银行卡账户户名,名称不一致的不得收取该笔保费。无法有效实现该核对功能的公司,POS机收费应按照现金收费的要求办理。

  二、单证管理方面

  (一)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应向投保人出具保险费收据或发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投保单、复印收据、自制凭据、外部购买凭据和白条等作为收付费凭证。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的,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新单业务,须使用限额保险费收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保险公司应根据内部控制情况,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范围内自行确定限额,并在收据上对该限额做出提示。禁止向保险销售人员(包括从事保险销售的公司员工)发放无限额的保险费收据。单张开具金额高于限额或对一笔保费开具多张收据,均属无效。保险公司须严格控制空白保险费收据的领用数量和有效期,回销期满尚未使用的,须交回后重新做发放登记。

  2、对续期业务,须使用公司根据续收金额打印的定额保险费收据,此类定额收据应限定使用期限,超期未续收成功的应予作废。

  上述情况须限定现金收费日至保险公司保费收讫日之间的期限(简称延交期),延交期原则上不应超过3日。

  (二)公司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超额领用、超期未核销单证的预警和控制功能。

  三、信息化管理方面

  保险公司信息系统应为收付费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核心业务系统应当于业务处理前端设置收付费模块。收付费模块有关信息的录入,应作为承保或保全、赔付处理的必要条件。收付费模块应具备客户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收付费方式、金额、日期等字段信息,其中收付费方式应区分柜面现金收费、上门现金收费、非现金收费、现金付费、非现金付费等类型。对现金收付费业务,应录入相应交款凭证或付款凭证的铅印流水号;委托直系亲属到收付费机构代办的,应录入代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代办人与客户的关系等信息。对非现金收付费业务,收付费模块应具备投保人或领取人银行账号、账户户名等信息。

  四、客户回访方面

  (一)保险公司应对采用现金交费方式的续期业务客户开展非现金收付费管理的宣传发动,制定统一的回访话语,对续收人员进行统一培训,通过电话回访、信函回访、面访等多种形式,鼓励此类客户转变交费方式,并再次确认其对交费方式的选择意愿。电话回访录音、客户签收的信函回执及客户签字的面访问卷等资料须存档备查。

  (二)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客户回访工作,注重发挥客户回访对收付费风险的防范作用。对于经个人收取现金保费的业务、因超过宽限期未交费而失效的业务、直系亲属代办的场内现金收付费业务、离司销售人员业务等,应结合收付费风险管理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回访。

  五、内部监督方面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收付费相关环节的风险管理工作,按照保监会97号文及本通知要求,认真查找收付费相关环节的内控缺陷,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并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落实意见,转发至各基层机构,确保本通知规定执行到位。

  保险公司应将收付费相关环节的风险管理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定期对各级分支机构执行97号文及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强化内部监督。对发现分支机构及销售人员违反97号文及本通知规定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我局将根据保监会开展收付费风险管理现场检查的工作部署,对97号文及本通知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拟开业公司必须达到97号文及本通知要求方能开业。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请各公司于2009年3月25日之前,向我局报告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实施计划。未尽事宜,请与山东保监局联系。联系人:王凡,联系电话:0531-85181060。



                                                                 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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