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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鲁保监发〔2010〕80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学会:

  为规范全省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促进社团自身建设和职能发挥,我局制定了《山东省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山东省保险社团组织换届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保险社团组织(以下简称社团)换届工作,促进社团自身建设和职能发挥,根据山东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山东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社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保监局管理的社团换届工作。

  第三条 换届工作应按照政策规定和社团章程,以推进社团自身建设、有效辅助监管、优化服务职能为根本目的,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的原则开展,充分征求各会员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地方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换届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程序: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会长;

  (二)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会长人选;

  (三)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四)将上述人选报山东保监局核准;

  (五)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条 山东保监局作为全省保险行业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坚持社团自主办会的原则下,依法对社团换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具体由山东保监局办公室归口管理社团换届工作。

  
 

  第二章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召开社团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前,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应做好充分准备:

  (一)系统梳理和总结本届社团工作,形成书面工作报告;

  (二)如实、全面总结社团财务收支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和报表;

  (三)接受山东保监局委派人员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换届审计;

  (四)依据有关规定和社团工作实际,形成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名单;

  (五)认真研究章程修改、会费收缴和其他社团重要事项,提出工作方案,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 社团理事会应在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依据山东保监局的有关规定,酝酿和推荐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候选人选。具体任职条件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候选人选的产生可由山东保监局(或会同社团理事会)组成考察工作小组,采取个别访谈和书面征询等方式,征求各会员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对专职会长及秘书长的选拔适时通过笔试、面试、竞聘演讲等方式,对所有备选人选进行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考察。

  第九条 候选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工作小组应形成初步意见,并将考核情况和有关意见反馈给社团理事会。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十条 会议筹备工作结束后,社团应向山东保监局提交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说明会议筹备情况。待山东保监局同意后择日召开。同时,按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要求报告相应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涉及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社团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社团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主要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本届理事会报告本届社团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会长;

  (三)审议和决定包括章程修改等其他事项。

  第三章 召开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产生后,应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主要包括以下会议议程:

  (一)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副会长;

  (二)表决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三)研究和决定社团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应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决策和议事机构。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行业协会的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当地产、寿险机构比例相适应。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关于第*次会员大会情况的报告》)将会议情况报山东保监局。同时,将通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以及修订的章程分别以请示文种(《******关于呈请核准第*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的请示》、《******关于呈请核准〈章程(第*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稿)〉的请示》报山东保监局核准。

  第十六条 山东保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核准事项作出批复。经审查不合格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山东保监局将建议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其他人选。

  第十七条 待山东保监局审查批复后,社团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组织负责人、登记证书和《章程》等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临近换届社团的会长、秘书长要认真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程序做好与下届拟任会长、秘书长的意见沟通和工作衔接,确保日常工作和换届工作两不误,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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