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9]56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山东保险业学习宣传新〈保险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山东保险业学习宣传新《保险法》工作方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全面提升山东保险业法治水平,促进山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新《保险法》是近年来保险业改革发展实践成果的结晶,是保险业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制度升华,是科学发展观在保险业的具体体现。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习、宣传、贯彻好新《保险法》,有利于提升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法制化水平,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保险机构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有利于深化保险业改革,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和保障民生,有利于实现山东从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的新跨越。
二、学习宣传新《保险法》的主要安排
第一阶段(4月-5月):广泛动员和全面启动。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动员全行业认真学习新《保险法》全文,逐步弄懂、吃透法律精神,牢牢把握新法的精髓和亮点;全面启动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新《保险法》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新《保险法》的认知度。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启动宣传工作,展示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介绍新《保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意义,介绍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结合保险“三进入”工作,增强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要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组织所属各级机构,精心安排新《保险法》宣传工作,吸引社会关注。要加强向客户的保险宣传,利用新《保险法》的宣传契机,把新法有关内容和公司在诚信服务、依法合规和认真维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案例结合起来,广泛宣传出去。
保监会决定,5月为保险宣传月,5月最后一周为保险宣传周,此外还可以根据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服务)日活动。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保险宣传月(周、日)活动,加强组织,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措施有:
1、宣传月期间,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在营业、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并通过设置宣传栏、展示服务承诺、发放统一印制的宣传册等,重点对新《保险法》修订情况、保险知识、保险业服务社会的典型事例、投保理赔注意事项进行宣传。保险宣传周(日)期间,各地可以选择当地广场等公众活动场所,组织集中宣传活动。
2、开展现场保险咨询和专题问答活动,宣讲风险管理和保险法知识。对现场投诉进行集中处理。
3、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客户回访,参与社区公益活动,介绍保险业发展成就及诚信经营事迹,宣传重大赔案理赔服务情况。
4、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在当地主要媒体刊登专版文章、专题宣传板块等方式,深入宣传新《保险法》,全面介绍保险业发展成就和贡献,介绍优秀保险从业人员事迹。
5、鼓励编排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努力使宣传活动有声有色,丰富多彩。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制定具体可行的集中宣传方案,报告山东保监局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可以邀请当地党政领导参加集中宣传活动,协调当地媒体给予报道。山东保监局视情况派员督导活动开展。
第二阶段(6月-9月中旬):专题宣传。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组织好专题宣传活动,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加强典型宣传和案例教育,进一步丰富宣传手段,提高宣传效果。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在传统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开辟专栏和专题宣传,把新《保险法》的宣传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层面和高度。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结合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强新闻宣传的深度报道,组织记者见面会、专访、调研采访等活动,充分报道本公司在学习贯彻新《保险法》工作中的经验和成绩。加强对客户的法律知识宣传,主动宣传新《保险法》的基本知识,自觉接受客户的监督。
在宣传新《保险法》修订内容的同时,结合山东保险业实际,对下列内容加强宣传:人身险、车险投保提示、人身险“零现金”管理、车险保单信息查询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集中接报案、赔款到客户、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服务等服务措施;交强险的意义作用、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保险业参与新农合、医保和计划生育保险,以及治安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成绩;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等。
第三阶段(9月下旬-10月):全面实施后的重点宣传。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根据新《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内容,与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有机结合,结合新法全面实施的关键点,重点宣传保险业在落实新法工作中的具体措施,为新法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推动保险业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把组织协调当地保险机构全面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及时发现和规范业务、财务、内部管理等环节不适应新法的做法。注重发挥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和优势,把握正面的宣传和舆论导向,充分报道保险业的发展成就和法制建设进程。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按照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总结本系统在依法合规、诚信服务、保护客户利益方面的典型材料,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行业形象。同时,结合总公司统一制作的新《保险法》宣传折页等材料,通过销售队伍面向广大投保人进行宣传。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策划,注重实效,提倡节俭,扎扎实实地做好新《保险法》的宣传,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自选动作,提升宣传效果。
三、组织领导
为推动学习宣传新《保险法》活动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学习宣传活动取得成效,山东保监局成立新《保险法》学习宣传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任建国 局长
副组长:陈进军 巡视员兼副局长
巩庆军 副局长
鲁 青 局长助理
成员: 赵文和 办公室主任
魏竹勇 法制处处长
许彦峰 财产保险监管处处长
冯秋勇 人身保险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滕焕钦 保险中介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付国才 统计研究处处长
张友道 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各项学习宣传活动,做好督促检查、总结上报等工作。魏竹勇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为检验学习效果,将分批组织新《保险法》知识考试。山东保监局组织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各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进行考试;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保险公司三、四级机构负责人和当地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进行考试;各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所辖机构全体员工进行考试。山东保监局还将适时组织行业内的新《保险法》知识竞赛,具体组织方式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成立新《保险法》学习宣传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周密的宣传工作方案。要把学习宣传新《保险法》的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做到两不误、两促进,使学习宣传活动有的放矢。要加强学习宣传活动的信息报送,及时沟通、交流经验。
二是明确责任。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本系统内的新《保险法》新闻宣传工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本单位新《保险法》的新闻宣传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本地区的新《保险法》新闻宣传工作,注意贴近实际、贴近市场、贴近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新《保险法》宣传的有利态势。省保险行业协会要重点做好在《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媒体开设专栏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利用山东电视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及主流网站等媒体平台做好宣传工作。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积极参与配合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全行业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省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指导,不断提高新《保险法》宣传的效果。
三是加强检查。各单位要对学习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防范学习宣传走过场。要及时总结宣传成果和宣传经验,不断把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引向深入。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机构要做好各项活动记录,并及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山东保监局。
四是改进服务。要结合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落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要求,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受理工作,切实解决“理赔难”、销售误导等问题,坚持合规经营。
请各单位随时上报在学习宣传新《保险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社会反响及意见建议,以及有关新《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文章、贯彻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等。有关材料可上传到电子信箱sdbjjfzc@163.com,山东保监局将在内部刊物、网上学习宣传专题中择优刊发,或向新闻媒体荐稿。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新《保险法》宣传情况总结报告报山东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