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办发〔2010〕103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切实做好我省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纪发〔201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保险社团组织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山东保险社团组织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做好山东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和省纪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纪发〔2010〕19号)精神,结合山东保险社团组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业务由山东保监局主管的保险社团组织。包括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11月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7月底)
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8月底)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保险社团组织,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保险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全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保险社团组织要向山东保监局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于2010年8月22日前报送山东保监局。各保险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山东保监局根据保险社团组织上报的材料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总结报告,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并根据《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10年8月31日前连同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均包括书面和电子文稿)报送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部检查发现“小金库”问题的,要填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并在报告中说明。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省“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
各保险社团组织负责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上报山东保监局。山东保监局汇总后(包括书面和电子文稿),于2010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1月底)
山东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督促各保险社团组织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纪依法处理“小金库”问题,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并将专项治理工作总体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书面和电子文稿),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省“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山东保监局对所主管的保险社团组织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山东保监局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山东保险社团组织要按照山东保监局保险社团组织“小金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统一部署,将“小金库”专项治理作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协会、学会专职会长或秘书长为组长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彻底清理“小金库”,建立防范和杜绝“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保险社团组织应当于8月15日之前将领导机构报山东保监局。
(二)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
本方案下发后,各保险社团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及时将专项治理试点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山东保监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山东保监局举报电话:0531-86123966
山东保监局举报通信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150号中信广场10楼 邮编 250011
(三)加强工作指导
加强与各保险社团组织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山东保监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情况派出督导组,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把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好、开展好,确保把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