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0〕92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山东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提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律法规政策水平,依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山东保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度参加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的人员为2010年9月30日前所有在职的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以后各年度参加保险法规测试的人员范围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的报名及相关工作。
山东保监局联系人:董静、李增亮
联系电话:0531-85180523、85181091
传 真:0531-86102766
电子邮箱:sdbjjfz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山东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法规测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提高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律法规政策水平,依据《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开业,持有保险许可证的保险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保险法规测试对象为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任命的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二)本年度9月30日前,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筹建的保险营销服务部拟任负责人。
第四条 山东保监局为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工作的主管部门。山东保监局委托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具体开展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工作。
第二章 报名管理
第五条 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采取集体报名的方式,由各地市级保险机构每年9月30日前集中向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申报。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山东保监局书面报送本年度参加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的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1)。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应本着“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参加保险法规测试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山东保监局将对测试报名情况及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变动情况进行核查。一经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应当参加测试而无故不参加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测试安排
第九条 山东保监局指定保险法规测试范围(附件2),并建立保险法规测试题库,测试前向保险行业协会提供测试用题。
第十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测试组织工作,并于测试前5个工作日向山东保监局传真报送测试报名情况、测试时间地点和具体安排,以及测试用题需求。
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原则上每年10月份集中组织一次,测试时间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保险法规测试方式为笔试,采用闭卷形式作答。
第十三条 保险法规测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保险法规测试合格的,两年内在本公司系统内调任其他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无需再次参加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法规测试不合格的,应于次月参加由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补测试。补测仍不合格的,下一年度测试合格前不得担任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测试人员应自觉遵守测试纪律(附件3)。对于测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内通报。参加测试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测试的,应在测试前2个工作日向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请假,参加测试人员违纪情况将记入档案。
第十七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认真组织保险法规测试工作,严格审查测试报名情况,严肃测试纪律,对测试用题及答案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山东保监局将对各市保险法规测试的组织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山东保监局报送保险法规测试情况,包括测试基本情况、测试成绩明细表(附件4)等。
第二十条 山东保监局将对保险法规测试情况进行通报,包括各公司测试报名情况、行业协会测试组织情况、测试纪律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法规测试人员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