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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保险机构反洗钱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鲁保监发[2009]68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备组)、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

  为促进和规范山东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局结合辖内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保险机构反洗钱验收工作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东保险机构反洗钱验收工作暂行办法

  为促进和规范山东保险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辖内新设中资保险公司地市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和中国保监会委托验收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新设保险机构”)。

  二、验收标准

  (一)新设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二)新设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管理部门,设立专岗或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洗钱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并能够系统演示反洗钱工作流程。

  (三)新设保险机构的业务、财务系统应当能够对规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提示操作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留存,并能够支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的统计和提取工作。

  (四)新设保险机构应当将反洗钱条款列入保险中介代理合同中,明确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代理业务中的反洗钱职责。

  (五)新设保险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并进行反洗钱工作宣传。

  三、验收材料

  新设保险机构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开业申请材料时,应包括以下反洗钱相关材料:

  (一)反洗钱机构人员情况。包括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反洗钱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二)反洗钱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三)反洗钱系统支持情况。主要指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对规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提示操作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留存的情况,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统计和提取工作的支持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操作流程。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流程等。

  (五)反洗钱业务培训及宣传。包括反洗钱培训计划、培训材料、培训效果及宣传方案等。

  (六)保险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验收流程

  山东保监局开业验收小组负责对新设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验收。

  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材料审查

  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开业申请材料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内容,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

  反洗钱工作现场验收主要采取“听、看、座谈、测试”等方式进行。

  “听”即听取公司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情况报告;

  “看”即查看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是否能够对规定数额以上的交易提示操作人员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留存,是否能够支持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的统计和提取工作;查看公司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演示是否熟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与报送材料一致;

  “座谈”即与公司反洗钱工作相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洗钱风险识别与防范情况,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说明原因或给出合理解释;

  “测试”即在高管任职资格测试和机构开业验收考试中设置反洗钱方面的试题,了解相关人员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

  现场验收时填写《新设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验收表》。

  (三)意见反馈

  现场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小组应及时将验收意见向公司进行反馈。如有不符合反洗钱工作验收标准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应针对验收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和要求逐项认真、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山东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五、附则

  (一)山东保监局法制处为新设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验收的指导和管理部门。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山东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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