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9]9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筹备组),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山东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一日
山东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保险业法制建设,交流保险业法律事务工作情况,提高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增进司法机构及有关部门对保险业的了解,加强相互间沟通交流,建立山东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会议(以下简称“联系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系会议由山东保监局召集。山东保监局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出席,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法律部门负责人参加。山东保监局法制处处长担任总召集人。
第三条 联系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邀请省人大法工委、法院、公安、工商、人行、仲裁、消协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联系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通报保监会法制工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保监局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要求,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法律事件、动向等;
(二)交流保险机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
(三)交流研究保险经营中的普遍性法律问题;
(四)研究探讨加强保险业法制建设的有效方法路径;
(五)开展保险业典型司法案例分析;
(六)从法律角度研究保险公司内控管理、风险控制、服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
(七)研究如何加强司法机关对保险业法律事务的指导,推进司法等部门对保险业的了解;
(八)需要联系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联系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联系会议召开前7日,由会议组织者发出通知,并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律事务联系会议日常联络及有关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