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0]40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备组)、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规,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参照本指引修订完善本公司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指引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山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设立原则及步骤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发展和公司自身管控能力的实际情况,科学测算投入产出,按照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健发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
保险公司筹建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山东保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筹建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筹建机构的全称和简称、筹建负责人,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筹建机构名称要统一、规范,中心支公司应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应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营业部);地市营销服务部应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XX(市)营销服务部;县区营销服务部应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XX营销服务部或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XX市XX营销服务部(适用于地市未设中心支公司的);乡镇营销服务部: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XX镇(乡)营销服务部。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文件。
(三)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近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三年经营成果预期,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分析,三年投入产出分析等内容;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财产险公司筹建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其上级中心支公司最近三个月的月均保费收入、赔付率、承保利润等业务数据;人身险公司筹建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其上级中心支公司最近三个月的月均标准保费收入、新单期交率、退保率、个险外勤人力等业务数据。
(六)申请人内控制度。申请人内控制度包括分支机构考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人事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反洗钱、中介业务管理、外汇业务管理等制度。
(七)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制定,并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是各级分支机构的职能;二是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三是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流程;四是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五是违反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办法。
(八)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和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声明。
(九)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筹建负责人应符合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或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条件,并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上报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因故确需更换筹建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告,并提交新任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山东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设立地市级和县区级营销服务部,若要设立乡镇级营销服务部,则其所属县区须有县区支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地市级营销服务部(设立标准参照中资中心支公司掌握);已在地市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在该市所辖的县区设立由省级分公司直接管辖的营销服务部(设立标准参照中资支公司掌握)超过3家的,应将地市营销服务部升格为中心支公司。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应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原则上每批申报筹建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年度机构设立计划的1/2。
保险公司筹建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其上级中心支公司需开业三个月以上,且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其中,财产险公司最近三个月内月均保费收入应达到50万元以上,人身险公司最近三个月内月均标准保费收入应达到10万元以上,且业务经营保持稳定。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应坚持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在营业场所建设、部门设置、人员和办公设备配备等方面符合我局相关规定的同时,满足本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的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保证筹建工作质量,筹建完成后,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应向山东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山东保监局组成验收组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机构,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整改期结束后,及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山东保监局视情况可以组织第二次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业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机构全称和简称、拟任高管姓名及职务、营业地址等,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
1、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置情况。工作人员到位人数应达到编制数的80%以上(公司应提供总公司关于相应层级机构的人员编制文件);部门负责人、财务、客服、核保核赔、单证管理、信息技术、培训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全部到位,满足开业初期业务开展需要;应报送内外勤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岗位、学历、从业经历、持证情况等;内外勤人员应当与原保险机构办妥离司手续;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内设部门和团队不得使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所列的分支机构序列名称。
2、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保险机构营业场所应选用商用房,鼓励设置于当地政府机构、金融网点集中区,并保持营业场所相对稳定,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营业场所面积应满足所属机构层级职能需要,原则上财产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0㎡,支公司(含营业部)不低于120㎡,中心支公司(含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不低于200㎡;人身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80㎡,支公司(含营业部)不低于200㎡,地市级营销服务部不低于500㎡,中心支公司不低于800㎡;公司自购房产的,营业场所面积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办公场所应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业务开展需要,各办公区域划分比较清晰,有合适的客户服务区域;应配置完整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设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基本安全;计算机房、财务室、单证存放室等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营业柜台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办公设施、信息系统、通讯设备应能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财产险公司的查勘车辆等必要工具配备到位;装修简洁大方,特别是公司的有关标识要统一规范。
3、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员工进行包括诚信教育、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反洗钱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材料要合规,培训时间要充足,培训过程要有笔记,保证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上岗要求。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时,山东保监局将对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代理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测试及格率应达到80%以上且重要岗位人员全部合格。测试结果将作为是否批准机构开业的依据之一。
4、筹建费用拨付及使用情况说明。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情况及有关证明。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综合鉴定应包含对拟任人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加盖公章;学历或学位证书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山东保监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学历或学位查询证明材料,以供核对;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申请人应核实拟任人简历的真实性,确保任职期间的连续性,任职单位、部门、职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家保险公司或拟任职保险公司的工作期限须满18个月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原则上应担任前任高管职务半年以上。
3、支公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4、地市级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原则上应满足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县区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原则上应满足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5、拟任人在原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等问题被撤职、免职或开除未满2年的,原则上各公司不得选用。根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各公司选用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山东保监局将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原保险公司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审核其是否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经营管理能力的重要依据。
6、山东保监局除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外,还要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保险法规测试和任职考察谈话,测试结果和谈话情况将作为任职资格核准的重要依据。
7、已开业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上要求。
(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只取得使用权的营业场所须同时提供出租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或转租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明应当由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出具。若存在授权出租的情况,应在授权期限内。
(五)拟设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应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营业场所消防合格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地市级以下营销服务部设立原则上也应当提交营业场所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对于确实难以取得该项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六)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应符合《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修订版)》(鲁保监发[2008]99号)的相关要求。
(七)反洗钱情况。反洗钱情况应符合《山东保险机构反洗钱验收工作暂行办法》(鲁保监发[2009]68号)的相关要求。
(八)拟开业机构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拟开业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中介业务管理、人事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各工作岗位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
(九)山东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立农村营销服务部应符合《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农村营销服务部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指引》(鲁保监发[2008]57号)的相关要求。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
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改建为中心支公司等。
分支机构改建应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改建机构开业时,原机构同时撤销。公司应在领取改建机构保险许可证的同时,交回原机构的保险许可证。原机构在改建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来的名义提供服务,直到山东保监局批准改建完成为止。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
分支机构撤销应符合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做好原机构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
非机构改建类撤销事项,自机构撤销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该机构。
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符合本指引关于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的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该以不影响原有客户的服务为前提,支公司、营业部、县区营销服务部原则上不得跨县区变更营业场所,农村营销服务部不得跨乡镇变更营业场所。
八、监管提示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保监局将暂停受理该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出现恶意挖角行为,行业反映较大,需要调查核实的;信访投诉较多、情节严重,需要调查核实的;筹建费用拨付不到位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辖分支机构一年内3家次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营销员持证率未达到100%的;内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管理混乱尚未整改到位的;按照山东保监局分类监管要求,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在机构申报材料中或在现场验收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存在其他应当暂停受理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情形的。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开业之后一个月内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当年机构设立计划。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向筹建机构传达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要监管文件。
(四)各保险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为离司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按规定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五)筹建机构在获批开业之前不得开展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六)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是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二是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三是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七)保险机构开业后应主动申请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自律公约。以省公司名义到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的,应自觉遵守当地保险自律公约。
(八)新设保险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
(九)新设保险机构从筹建起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工作。
七、本指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鲁保监发[2008]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