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09]53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个别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为达到套取非法资金、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相互串通虚开保险中介发票。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投保人利益,增加了保险市场风险。为制止虚开发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充分认识虚开保险中介发票行为的危害性。虚开发票行为会造成业务、财务数据虚假,不能如实反映经济事项,容易形成帐外帐、小金库,且易引发商业贿赂和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等严重问题。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切实端正经营思想,强化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取得保险中介发票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的保险代理业务基础上,不得对从其他渠道获得的业务提取手续费并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开具保险中介发票;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格发票管理,不得为保险公司虚开发票。
二、完善内控制度,杜绝虚开发票行为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中介业务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该建立保险代理业务台帐,详细记录代理业务情况。要规范手续费支付方式,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手续费,不得采用现金结算方式。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均应建立手续费结算登记簿,内容应该包括代理保费收入金额、手续费金额、保险公司转账银行和账户、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收取银行和账户等。
三、切实加强对虚开中介发票行为的监督检查
保险公司内审合规部门应加强对本公司中介业务的监督检查,对通过内审发现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机构及个人应作出严肃处理。山东保监局也将加强对虚开保险中介发票行为的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开发票违规行为线索,将延伸检查涉及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坚持同查同处,加大处罚力度,并采取业内通报、追究高管责任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参照本通知执行,各保险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所委托的兼业代理机构。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王家庆 0531-85181068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