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0]52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
为加强山东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山东保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保险法律法规测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明确本单位负责组织保险法规测试的管理部门,并指定联系人。请各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含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以传真方式报送山东保监局法制处。
联系人:董静、李增亮
联系电话:0531-85180523、85181091
传 真:0531-86102766
电子邮箱:sdbjjfzc@163.com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
保险法律法规测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测试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应层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拟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二)已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申报上一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规定应当参加保险法规测试的。
第四条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保险法律法规测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测试”)结果将作为是否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报名管理
第五条 保险法规测试采取集体报名的方式,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集中向山东保监局申报。
第六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山东保监局书面报送当月参加保险法规测试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明确本单位负责组织保险法规测试的管理部门,并指定联系人,具体负责保险法规测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本着“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对参加保险法规测试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测试安排
第九条 山东保监局建立保险法规测试题库,随机抽取试题对参加测试人员进行保险法规测试。
第十条 保险法规测试范围详见附件2。山东保监局将定期对保险法规测试范围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各公司。
第十一条 山东保监局原则上每月下旬定期组织一次保险法规测试,并在每期测试前3个工作日,向公司通知测试时间和地点。
第十二条 保险法规测试方式为笔试,采用闭卷形式作答。
第十三条 保险法规测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评定为合格,60分以下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山东保监局将在每期法规测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保监局网站公布测试合格人员名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管理人才的培养,统筹高管队伍人才规划,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梯队培养机制,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六条 参加保险法规测试不合格的,可于次月补测1次,未参加补测或补测不合格的,自补测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七条 参加测试人员应自觉遵守测试纪律(详见附件3)。对于测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再接受该人员的测试申请,并在行业内通报。参加测试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由省级分公司在测试前2个工作日书面请假,无故不参加测试的视为不合格。测试人员违纪情况将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 山东保监局每年度在行业内通报一次保险法规测试情况,包括各公司测试组织情况、参加测试人数、一次测试通过率、测试纪律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参加保险法规测试人员情况表
2. 保险法规测试范围
3.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保险法规测试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