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0]63号
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大地财险青岛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省级管辖行、直属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分行,山东省邮政公司,山东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各城市商业银行: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类事项实施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通知》(鲁保监发[2007]9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类事项实施规程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