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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及退出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提供)

  

  鲁保监发〔2010〕13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保险市场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及退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于2011年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山东保监局报送2010年业务经营情况及2011年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的报告。

  《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鲁保监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山东保监局联系人:李孟荣、佟乐

  联系电话:0531—81665267、81665270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及退出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退出行为,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及退出行为。

  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设立

  (一)设立原则及步骤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申请前应当做好市场调研,充分了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特点及市场经营风险。

  申请人应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开展机构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向山东保监局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山东保监局将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与规划,提示保险中介市场经营风险。

  对设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山东保监局将予以受理,并进行实质性审查,视情况组织现场验收。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批准。对实质性审查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或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应按照山东保监局整改意见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山东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二)设立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申请人完成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筹建工作后,应当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网址http://irr.circ.gov.cn),在专业中介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中注册新机构并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向山东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应简要说明拟设机构的有关情况,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地址、股东或出资人名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等,并列明附件材料清单,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2、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3、《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4、公司章程。

  5、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1)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提供由任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无业或者离职的,需要提供当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保险公司员工的,需提供所在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出具的该投资者已经告知本公司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需提供其所在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其投资设立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

  (2)股东、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由本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金应当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需提供资金来源说明。

  7、可行性报告,包括当地保险及保险中介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投入产出分析等内容。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拟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机构相同,拟设机构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circ.gov.cn)进行查询。

  9、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单证印鉴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反洗钱管理等制度。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0、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或其他聘任文件、拟任职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已从原单位离职的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及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有无受过相关处理、处分的证明。原则上保险公司员工不能担任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拟任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管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2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山东保监局将组织对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测试及任职考察谈话,测试结果和谈话情况将作为任职资格核准的重要依据。两次法律法规测试未通过或考试中存在作弊情形的,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高管资格。

  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营业场所应为办公用房,原则上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0平方米,经营空间划分合理,有独立的培训区域,各部门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域。具备防火、防盗条件,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及机构自身已采取相应消防措施的说明。

  13、办公设施及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应包括办公设备、计算机软硬件配备的种类、数量、型号及能实现的主要功能等。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财务部门应配备保险柜。安装并使用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能够实现对业务、财务、人员的电子化管理。能够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并能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需要。

  14、部门设置及员工名册。员工名册应包括序号、姓名、学历、岗位、是否持有资格证、资格证号等信息。并应提供业务人员《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财务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应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设置部门或岗位。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设置业务、财务、培训、人员管理、单证档案管理等专岗,其中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签署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应全部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15、培训情况说明,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讲授人等。机构筹建期间应对员工进行包括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小时。培训材料应当合规,培训时间应当充足,培训记录应当真实,保证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上岗要求。

  三、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设立

  (一)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按计划分期分批设立的原则。原则上法人机构每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不超过年度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的1/2。

  法人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内控制度健全。

  2、注册资本达到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

  3、法人机构设立6个月以上。

  4、法人及已设分支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一是法人机构持续经营,申请前1年内未出现业务中断6个月以上的情况;二是非现场监管情况良好,即能够按要求缴纳监管费,报送报表、报告,按要求参加会议等;三是申请前1年内法人及已设分支机构未被山东保监局及其他监管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四是不属于正在接受保险监管部门检查或调查的机构。

  5、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要求。

  6、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应当实现真实投入、有效管理。

  (二)设立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

  拟设分支机构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子系统填报拟设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之后向山东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拟任高管姓名等,并列明附件材料清单,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3、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拟设分支机构部门设置。根据其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法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情况设置部门或岗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内勤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应全部持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证书。。

  5、内控制度。(1)法人机构内控制度。(2)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法人机构应制定分支机构机构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职能,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标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的内部决策程序,对分支机构的管控措施、考核办法及责任追究制度等。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7、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8、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并担任过相当管理职务。其他要求同法人机构。

  9、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营业场所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其他要求同法人机构。

  10、办公设施及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同法人机构。

  11、培训情况说明。同法人机构。

  12、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申请前2年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13、法人机构注册地在山东保监局辖区以外的,应当提供关于法人机构经营情况的说明。内容应包括设立时间、经营区域、业务种类、业务开展情况、人员情况、已设分支机构情况、有无受过保险监管部门的处罚等。

  14、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采取转账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并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分为法人机构退出及分支机构退出。

  (一)法人机构申请解散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向山东保监局提出申请,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解散。保险公估公司解散属报告事项。申请解散前,机构应当对保险业务进行结算,与合作的保险机构结清保费、手续费及保险单证等,与员工及业务人员结清工资、佣金或就工资、佣金清偿问题达成劳资双方协议。申请解散的机构,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填写机构退出的相关信息,之后向山东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解散申请(公估机构应当报送解散报告)。应为正式请示文件。需要动用保证金的,可将动用保证金事项一并申请。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清算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保费、保险单证、应付工资及佣金、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等,应说明解散前一年合作的保险机构名称及业务量,提供合作保险机构出具的已结清保费、保险单证的证明,工资、佣金结算情况等。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齐上述材料后,山东保监局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拟注销相关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公告,保险公司与该机构还存在未了事宜的可在限期内向山东保监局反映。符合解散条件的,山东保监局批准其解散,并批准其动用保证金,依法注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解散机构应当自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保监局交回法人机构及山东保监局辖内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将相关分支机构许可证原件交回当地保监局。解散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20日内向山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

  (二)法人机构退出的其他情形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不予延续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山东保监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其中,监管部门不予延续许可证的,山东保监局在公告注销前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拟注销相关中介机构许可证的公告)。机构应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填写机构退出的相关信息,并应当按要求向山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具体同申请解散相关要求)。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业务进行结算,并于清算结束后20日内向山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2、机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登录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高管人员管理子系统,填写机构退出的相关信息,之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山东保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事由、作出事项的单位及相关文书复印件等。山东保监局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机构应当按要求向山东保监局交回许可证(具体同申请解散相关要求),并依法组织清算或者对保险业务进行结算,于清算后20日内向山东保监局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清算报告或者结算报告。

  (三)分支机构退出

  1、因法人机构退出而同时退出市场的,具体同法人机构退出的相关要求。

  2、被法人机构撤销,或被监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撤销、吊销的,法人机构应妥善处理该分支机构的原有业务及人员,在中国保监会或山东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并向山东保监局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以下几项:

  (1)分支机构撤销报告,应为正式文件,使用“报告”文种,内容应包括撤销原因、拟撤销机构的业务及人员后续处理方案等。

  (2)《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

  (3)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4)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原件。

  (5)公告报纸原件。

  (6)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分支机构退出后,其所属法人机构2年内不得在该行政辖区重新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五、监管提示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开业6个月之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山东保监局报送公司前期业务经营情况及当年度分支机构设立计划。注册地在山东保监局辖区以外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拟在山东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参照执行。

  (二)筹建机构在获批设立之前不得开展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后应积极加入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并遵守协会的自律公约。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高管人员等事项的,变更后的场所、人员等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要求。

  六、本指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鲁保监发〔2008〕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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