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发〔2011〕2号
驻济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结合我省财产保险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鲁保监发〔2008〕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公司按照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完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山东财产保险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2011年1月1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监测,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评议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行业科学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财产保险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应遵循风险导向原则,根据分支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分类评价,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五条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状况,将其分为四类:
(一)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机构;
(二)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机构;
(三)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机构;
(四)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机构。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以下标准分为两组:
一组:进入山东市场超过36个月;
二组:进入山东市场不超过36个月。
不同组别的机构适用不同的监测指标。
第七条 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客户服务评价指标四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每类监测指标由具体指标组成(详见附件)。
第八条 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四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管理及客户服务水平由高到低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
第九条 如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监局可随时调整其类别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保监局依据分类监管测评结果,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全面检查;
(二)建议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措施控制业务发展规模;
(三)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四)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风险、合规风险、客户服务水平三类监测指标进行测评,年度对全部四类指标进行测评。同时根据测评结果制定并实施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保监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年度数据,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分类监管报告。
第十七条 山东保监局定期将分类监管意见向被评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反馈,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山东保监局将根据分类监管测评结果,做出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年度评议报告,送达被评议分支机构及该机构的上级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