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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提供)

  

赣保监发〔2006〕24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维护保险中介市场信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险机构社会形象,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制度化、规范化是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各公司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细则》,切实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

  二、拟申请培训机构资格的公司,要对公司现有的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培训资料以及培训管理制度等进行清理,尽快建立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培训管理人员。《细则》颁布之日起,各公司即可向我局提交继续教育报告。

  三、接受继续教育是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领取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必要条件。自2005年5月1日起,各公司应当使用新版的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通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或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应统一向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领取或换发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向证书印刷厂订购。我局将适时对保险公司展业证书发放、保险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doc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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