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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提供)

  

赣保监办发〔2012〕31号

省、市保险行业协会,宜春市保险行业协会高安分会:

  现将《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江西省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协会工作的指导,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指行业协会包括江西保监局辖区内各级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时向江西保监局报告以下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一)季度工作小结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

  (二)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

  (三)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

  第三条 下列事项,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事前书面报江西保监局批准。

  (一)协会换届;

  (二)协会《章程》修改;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变更;

  (四)其他应报江西保监局批准的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各保险行业协会应事前书面报告江西保监局。

  (一)签订行业自律公约;

  (二)秘书处其他人员变动;

  (三)组织会员公司出省、出国学习考察;

  (四)其他应事前报告江西保监局的事项。

  第五条 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下列事项向江西保监局报告。

  (一)辖内保险业发生的可能引发群体纠纷的事件;

  (二)辖内保险从业人员涉嫌刑事犯罪;

  (三)辖内发生涉及行业的重大负面新闻报道;

  (四)自律检查处理结果;

  (五)其他政府部门对会员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六)秘书长工作时间出省;

  (七)秘书处办公地址变更;

  (八)购置或处置价值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九)其他涉及行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上述需报告事项,涉及专项业务工作的应向江西保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涉及综合性工作的应向江西保监局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保监局对各级行协的年度工作考核,凡有漏报、错报、缓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江西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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