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中介〔2012〕1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重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监管要求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5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通知》的执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13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202号)的要求,再次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报告和近两年的激励方案于2012年6月20日前报送江西保监局。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从业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得采取将股权激励与上市简单挂钩、虚构上市收益,诱导客户为获得股权激励而购买与其真实需求不匹配的保险产品,诱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为自己和家人盲目购买保险产品,诱导公众成为销售人员,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务必根据《通知》精神,更加注重提高风险意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依法稳妥地通过激励行为吸纳专业人才,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出台激励方案时,应与江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联络员积极沟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西保监局报告正式出台的激励方案。
四、各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的激励行为,要及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并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理等工作,防止出现影响社会稳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群体性事件和退保事件。
五、江西保监局将严厉打击在实施激励过程中损害保险消费者及相关人员利益、利用激励从事非法集资或传销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坚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社会披露查处情况。保险公司包庇、纵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一并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