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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提供)

  

赣保监中介〔2012〕3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8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性。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在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行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侵害消费者权益,合作不真实等违法违规问题,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已不适应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更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是车险业务销售及服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积极引导和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根据保监会《通知》精神,汽车企业设立专业中介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其原兼业代理机构及兼业代理分支机构可依法转制为专业中介机构服务网点;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应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分支机构负责人可由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任,分支机构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险代理业务。

  请各公司将此文转发至市、县一级分支机构,将汽车保险专业化经营理念传导至与之合作的汽车企业,促使已取得资格的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于未取得代理资格的汽车企业,各级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开展保险业务合作,但应积极引导汽车企业设立专业中介机构或者通过我省现有的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加强对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风险管控责任。各公司应不断强化对与之合作的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日常管控,要对其代理保险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要指导代理机构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台账,完整地记录代理业务的基本情况,要对许可证到期换证的汽车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要将监管政策、导向传达给相关汽车企业,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对保险公司虚列中介业务的,作为规范我省财产险市场的“四条红线”之一,我局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大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的监管力度。我局将结合许可证到期换证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对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延伸检查。对财务、业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兼业代理机构,限制代理险种范围及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对与保险公司合作不真实,帮助保险公司虚挂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以及兼业专做的汽车企业一律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对于积极改制专业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我局将与保监会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江西保监局
201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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