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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保监闽发[2001]206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市场整顿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1]112号)精神,福州保监办从2001年5月起开始对全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我办对1999年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审批的保险兼业代理人及新申报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对代理关系按规定进行调整。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截止2001年11月30日,福州保监办共核准2075家机构的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资格,核准2473个保险兼业代理关系。2001年5月之前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和代理关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二、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三、保险公司必须严格依据《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确保对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落实到位;

  2、保险公司应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其主业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3、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4、保险公司应按时与保险兼业代理人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5、保险公司应督促保险兼业代理人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6、保险公司应督促保险兼业代理人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7、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单证管理,建立兼业代理人单证领用、核销登记制度;

  8、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手续费的管理,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9、保险公司应设置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登记簿,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人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人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帐。

  四、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工作将作为今后我办审核兼业代理人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福州保监办将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不善的保险公司我办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兼业代理机构,我办将取消其兼业代理资格。

   

  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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