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6〕15号
省级各产险分公司:
2005年9月,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保监发〔2005〕150号),依据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对车险投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11月,我局会同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车险投标专题会议,重申了有关规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由省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各公司。各公司应严格认真执行上述文件及会议纪要,切实规范车险投标行为。现针对近期各地市车险投标出现的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保费报价和费率最大优惠幅度的管理,确保所做出的价格承诺符合条款费率的规定。
(一)保费报价和费率最大优惠幅度应严格按照费率规章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条件进行测算,风险优惠系数的使用必须符合设定的条件,以赔付率为计算基础来确定费率优惠水平的,应确保赔款数据真实准确,严禁违规随意使用(承诺)50%的保费优惠。
(二)车辆损失险保费计算使用有关自负额或免赔额优待系数时,在计算金额之后,必须用加黑字体标注自负金额或免赔金额,以向招标方明示。
(三)对只需测算某几种具体车型保费的案例,各公司必须在所计算出的保费报价金额之后,用加黑字体对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具体险种或承担的责任是否全面响应予以列明,防止为降低保费金额以不完全满足招标方需求的价格进行报价,误导招标方。
二、各公司要加强对理赔金额测算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条款规定及理算的有关原则。
(一)对施救费、诉讼费等在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具体金额的项目,不能以自行假定的金额进行测算,人为承诺更高的理赔金额,误导招标方。
(二)对单方肇事等可以明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案例,在计算有关险种赔款时,应对未投保不计免赔的险种扣除相应的免赔额。
三、建立车险投标业务省级分公司管理责任制度。各省级分公司应成立车险投标业务领导小组,由主管车险的副总经理任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投标业务的管理,认真履行培训、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职能,确保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投标业务。各公司应在2月10日前将成员名单上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传真:0591-87871557)。今后,我局对分支机构在车险投标业务中出现违规行为,除对该机构和责任人进行惩处外,还将追究省级分公司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