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2]123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各地市分支公司,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各设区市公安局:
近期,我省一些地方相继出现境外保险公司未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境内保险业务的活动,严重扰乱了我省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为加大查处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利益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查处境外保险公司非法经营境内保险业务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修正案规定,未经国家规定的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保险公司业务员擅自在我省经营保险业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二、根据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在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公通字[2001]60号)精神,全省公安机关、福州保监办和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和案件线索移送等制度,福州保监办应认真排查境外保险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有关线索,对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各保险公司发现线索,要及时函报同级公安机关。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达到追诉标准,构成犯罪的,应制作“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工作。公安机关对符合追诉标准的案件,应及时立案侦查,对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且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单位。
三、各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大力宣传金融保险等国家法规政策,讲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活动的危害性,增强广大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二00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