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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车险费率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6〕30号

省级及地市级各产险机构:

  近来,我局发现部分公司在车险条款费率规章的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规范车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车险市场竞争秩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按投保单位性质使用费率问题

  (一)各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投保单位机构性质使用相应的费率,机构性质以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机构类型为准。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机关”、“事业”的,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社团”的,可参照使用对应党政机关、行政事业性质的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企业”的,必须使用企业费率;投保单位机构类型为“其他”的,原则上必须使用企业费率,但该单位如具有党政职能的,可参照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费率。

  (二)一些国有单位经过改制,其机构性质已是企业法人,如各商业银行、通信运营企业、煤炭公司、电力公司等,除费率规章明确规定外,应使用企业类别的费率。

  (三)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的车辆,要根据机动车行驶证上对应单位的机构性质使用费率,不得混用套用。

  (四)对于一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车险采购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下属企业用车的,应分别对应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费率和企业费率。

  二、关于个人车辆费率使用问题

  除车险费率规章允许外,机动车行驶证上车主为个人的车辆,必须使用对应个人车辆的费率,严禁套用单位车辆的费率(不含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均为政府行政机关的情况);个人车辆承保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团体投保车辆保费调整系数。

  三、关于招标费率系数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凡不属于招标范畴的业务,如: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各公司在经营中不能使用招标费率系数。

  四、关于实收保费的问题

  各公司经营时,应做到保单签单保费、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实收保费相符,严禁采取任何形式通过减少实收保费金额以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

  五、各公司要严格执行经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如违反规定,我局将严肃查处。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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