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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期满换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136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保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换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关于使用新版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46号)、《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期满换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资格证书》的换证工作。

  二、2005年8月31日前取得《资格证书》且届满三年,符合换发条件的,由所属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具体时间及流程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并另行通知,但全部换证工作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和第六条第二项“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实施细则尚未制定前暂不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期满换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新版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46号)、《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福建省行政辖区(除厦门外)。

第四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当月申请换发。

第五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识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见附表);

(二)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资格证书》原件。

第七条 《资格证书》换发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持有《资格证书》且目前正在保险机构任职的中介从业人员由所在公司进行统一换发。各公司于每月1日至5日期间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下个月到期的本公司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材料,其中保险公司还需提交保险代理人系统数据盘。同时,领取上个月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处理结果。

为提高审核效率,所提交材料需按资格证号顺序排列。

(二)持有《资格证书》但目前未在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一个月前自行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并在20日后领取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时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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