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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6〕75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近期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研究,现将我省贯彻执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销员持证上岗问题

  7月1日起各公司新入司人员必须先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展业,7月1日前已入司尚未持证的营销员最迟于10月31日必须持证方可展业。请各公司务必抓紧时间,加大培训力度,鼓励营销员积极备考、参考,加快全员持证上岗的工作进度。

  截至6月30日未达到全员持证的公司应于7月3日前随同持证月报,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报送《未持证营销员情况一览表》,并每月向我局报告此类人员持证的进展情况。

  二、关于《资格证书》管理问题

  《资格证书》由持有人自行选择保管方式,即可由持有人保管,也可自愿委托公司代为保管。如持证人自愿委托公司代为保管,应由持证人与公司签署代保管协议,营销员离职并交回《展业证》时领回《资格证书》,严禁保险公司强制扣留《资格证书》。

  三、关于营销员独家代理问题

  保险营销员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各公司在充分尊重营销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要尽快完成营销员多家保险公司代理关系的清理,完善营销员的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业务范围,尚未签订协议的应及时补签,已签订的应及时进行展业备案。11月1日后严禁向未经展业备案的营销员支付手续费或佣金。平安、太平洋集团内产寿险公司相互代理属于兼业代理范畴,手续费或佣金结算必须以公司为单位进行,不得直接向集团内对方公司的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保险行业协会要全力配合做好资格考试和展业备案等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听取会员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于9月30日前提出可能出现的营销员进入新公司时原服务公司未予以及时注销备案问题的解决方案。各地市电子化考场也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联系人:王焕平

  联系电话:0591-87805129

  联系邮箱:circfjzj@163.com


  
  

  附件:未持证营销员情况一览表


  
  
    

  二○○六年六月二日 

附表:

未持证营销员情况一览表

填报公司名称: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身份证号

工号

所属中心支公司
(分公司)

所属支公司
(营业部)

所属营销服务部

代理(聘用)合同签订时间及编号

备注

 

 

 

 

 

 

 

 

 

 

 

 

 

 

 

 

 

 

 

 

 

 

 

 

 

 

 

 

 

 

 

 

 

 

 

 

 

 

 

 

 

 

 

 

 

 

 

 

 

 

 

 

 

 

 

 

 

 

 

 

 

 

 

 

 

 

 

 

 

 

 

 

 

 

 

 

 

 

 

 

 

 

 

 

 

 

 

 

审核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1、备注栏填写该营销员持证现状,如已考证、正在考证、清退等。

2、此表请用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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