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4〕142号
省级各寿险分公司:
为加强寿险公司营业税免征管理工作,我局经向省地税局等部门沟通了解,特将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意事项
据了解,目前地税系统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等文件精神,对寿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限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一)对寿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对寿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三)各寿险公司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有关免税规定的险种,由省财政厅,地税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二、有关要求
(一)各寿险公司应在年内对营业税免征管理工作开展排查,对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应依法报税、缴税,对在免税险种范围内但尚未得到有关批文的应及时向省地税局申报。
(二)各寿险公司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变化,避免不必要的失误。
(三)寿险公司营业税免征相关政策及各公司具体免税险种名单请参阅《营业税法规指南》(叶木凯主编,海峡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福建保监局联系人:林旗,联系电话:0591-87832796。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