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5〕137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使用新版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4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本机构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应当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内容。
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各保险中介机构向证书印刷厂(北京宏平保润纸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并负责打印及核发。不具备打印执业证书相应软件及设备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委托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代为打印。以其他证件形式发放的执业证书应于9月15日前更换完毕。
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编号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已获得资格证书的员工名单,进行执业备案,以获取执业证书编号。
四、执业证书是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代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证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并接受客户查验。
五、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离司或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执业证书并向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六、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尽快制定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编号管理办法和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备案工作,实时记录和更新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和执业记录,完善“黑名单”制度,充分利用已有的168信息台和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等信息技术手段,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披露。
七、北京宏平保润纸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6楼
邮编:100055
联系人:李丹凤
电话:010-6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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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