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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24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于近日颁发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下称《指引》)。为进一步落实该《指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对保险中介机构实行外部审计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保险中介机构的增加,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和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对保险中介机构实行外部审计制度,既有利于保险监管部门掌握更加真实准确的市场信息,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政策措施,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险中介机构借助外部力量发现和改进薄弱环节,提高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因此,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增强执行该《指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严格、规范、认真地执行《指引》

  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该《指引》,在规范经营、真实核算的基础上,及时聘请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

  三、 及时做好2004年财务报表的外部审计工作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该《指引》和我局《关于报送2004年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情况的通知》(闽保监传[2005]3号)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04年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该《指引》第十条所列事项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必须实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格式。

  各机构务必于2005年3月1日前向我局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2004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以及审计报告,报送的材料须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和本机构的公章。

  各机构在执行该《指引》和本通知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保险中介监管处 严国荣

  联系电话:0591-87805129

  联系传真:0591-87831206

  联系邮箱:circfjzj@public.fz.fj.cn

  circfjzj@163.com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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