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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6〕79号

省级各产险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公布并将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产险分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

  二、各产险分公司不得以现行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和费率承保2006年7月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者险。

  三、各产险分公司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并提示客户,凡是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各公司不得宣传“商业三者险可以替代交强险”等,严禁误导客户。

  四、2006年10月1日起,对于未按照《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不能出示2006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者险保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处罚。

  五、各产险分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和《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险发〔2006〕34号)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恶意炒作、误导客户,破坏车险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六、我局将高度关注车险市场,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加大监管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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