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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福建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44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保险行业发生的重大诉讼案件情况,推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依法监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保险业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险法律事务报告制度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福建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分析;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保险法制建设的建议和意见等。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并已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案件。

  (二)发生对保险行业或本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各保险公司应当在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之日起3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报告,并在结案后5日内报告案件审理结果。

  二、建立重大法律问题联合磋商机制

  (一)福建保监局将就市场反映的对保险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磋商,沟通信息,交流体会,共同研究。

  (二)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工作委员会建设,积极开展活动,切实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三)省保险学会要加强与法学界的联系,积极组织开展保险法律制度的学术研究。

  三、建立法律事务联系人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法律事务联系人,负责具体落实法律事务相关工作。法律事务联系人应积极参与福建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组织开展的各项与保险法律相关的宣传、咨询、学术研究等活动。

  法律事务联系人发生变更时,保险公司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保监局法制处重新报送。

  四、其他

  (一)2005年3月20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向福建保监局报送2004年度《保险法律事务报告》,同时按照要求(详见附件)报送法律事务联系人名单。

  (二)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福建保监局法制处联系。

  联 系 人:吴晓静 黄彦东

  联系电话:0591-87870792

  传 真:0591-87825298


  

  附件:法律事务联系人名单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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