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5〕182号
省级各寿险分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寿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团体人身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二、寿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不得集合个人虚构团体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得用团体人身保险条款承保个人业务。寿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事宜。
三、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退保手续。投保人要求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不得直接向个人以银行转帐、储蓄存单或现金等方式支付退保金。
四、寿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降低或变相降低团体人身保险费率,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人身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五、寿险公司不得委托无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向保险兼业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外的其他费用,不得向不具备保险代理资格的人员支付代理费,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支付手续费或回扣。所有手续费的支出都应当在帐面如实反映,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不得以坐扣保费等形式支付。
六、寿险公司应加强对团险销售队伍尤其是保险营销员的品质管理,加大法律法规和团体人身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欺诈、误导等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七、寿险公司应加强团体人身保险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规范团体人身保险单证管理,强化核保核赔管控,加大内部稽核检查力度。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