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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闽代表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64号

各外国机构驻闽代表处:

  为维护我省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省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加强外国保险机构驻闽代表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将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代表处违规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二)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四)代表机构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外国机构驻闽代表处必须于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2004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两份,工作报告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填写。

  联系人:李铭,联系电话:0591-87767955。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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