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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跨监管辖区经营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191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

  为规范我省保险机构跨福建、厦门两个保监局监管辖区的展业、远程出单等经营行为,避免监管“真空”,经与厦门保监局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区域为福建省(含厦门)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加强对辖内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跨监管辖区经营行为的管控力度,积极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序运行,并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性和优质性。

  二、保险机构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区域范围内,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跨监管辖区设立远程出单点的,应在不迟于省级分公司书面授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行为发生地保监局报告。严禁违规设点出单行为。

  三、保险机构跨监管辖区开展业务,必须遵守业务发生地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规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自律公约。

  四、对跨监管辖区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发生地保监局有权予以查处,并可追究其上级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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