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6〕106号
省级各产险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自7月1日实施以来,部分产险公司对交强险的实际操作提出了许多问题,我局就产险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现形成《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交强险有关问题解答
一、一些地区的交警部门为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的把关,要求保险公司配合摩托车两年一检制度,一次性签发两张保险期限均为一年的交强险保单或为调整期限签发短期保单,这样做可行吗?
答:不行。考虑到第二年根据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费率浮动;如果今后根据经营数据统一调整交强险基础费率或责任限额,按现有责任限额和费率承保,也可能产生很多纠纷。为防止摩托车脱保和漏保,可以与交警部门协调通过年检和上路检查来解决。
二、交强险期限问题
交强险保单期限为1年,各公司不得为调整保险期限签发短期或1年以上的保单。《条例》规定的仅有4种情形可以签发短期保单: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7月1日前承诺条件的招投标业务,7月1日后如何处理?
答: 2006年7月1日前通过公开招投标签定合同,且保单还未签发的:
(一)《条例》规定2006年7月1日后除了7月1日前已投保商业三者险在一年的过渡期内可以不投保交强险外,所有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而且第一年严禁任何折扣或优惠。
(二)对于其他车险,执行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且各项优惠比例最高不超过30%。
2006年7月1日前的招投保业务,且已签发保单起期在7月1日以后的:对于交强险,必须按照《条例》规定投保,第一年严禁任何折扣或优惠;其他商业车险,由于提前承保所产生的问题,公司负责妥善处理,谁出问题谁负责。
四、拖拉机交强险的有关问题。
答:(一)概念问题:统一按照注册登记渠道划分:凡是在农机部门登记注册的均视为拖拉机,在交警部门登记注册的视为非拖拉机。
(二)目前用交强险的保单条款和各公司7月1日前的同档次或相近责任限额的商业拖拉机三责险的基础费率承保,必须向投保人说明清楚,此费率是原商业三者险费率。
(三)鉴于拖拉机费率将于近期发布,目前不鼓励各公司积极承揽拖拉机业务,但不得拒保和拖延承保。
(四)因费率原因今后如发生退保,公司要妥善处理,谁出问题谁负责。
(五)拖拉机业务不能使用手工签发的普通交强险保单,普通交强险保单必须通过计算机系统出单。
五、异地出险如何支付、垫付抢救费?
答:由出险地交警部门通知承保公司解决。承保公司是自己支付、垫付还是委托事故发生地的本公司机构支付、垫付,由公司自行决定。
六、抢救费支付、垫付依据的问题。
答: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目前已由全国医师协会制订诊疗标准、项目,经卫生部同意后马上出台。在诊疗指南出台之前,各公司按照原医疗费赔付的实际操作执行。
七、什么车要投保交强险?
答:由交警部门掌握。《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
(一)对于场内行驶的车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保交强险,公司可以承保,但投保人必须提供车辆的六种重要事项信息。
(二)对于没有车牌号的场内车辆,可在保单和标志上车牌栏内注明发动机号。
(三)已过保险期限的没有牌照的旧车,除非有交警部门证明,否则不能承保。
八、过渡期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答:保监会正在与最高院协调出台司法解释。最高院曾向浙江省高院批复,过渡期内投保商业险按照商业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九、注册登记的非营业车参加营运,用什么费率?
答:按照实际情况使用费率。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通知投保人如实告知,并出具批单加收保费。
十、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的交强险保单处理问题。
答:应当办理交强险保单批改手续;如提供该车新投保的交强险保单,原交强险保单可退保。
十一、能否分期缴交强险保费?
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即不得分期缴交强险保费。
十二、交强险的费率分类与商业险不衔接,对于商业险无法涵盖所有车辆,如A条款没有10座以上的家庭车费率的问题,如何处理?
答:由分支机构向总公司反映解决。
十三、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关问题。
答:按照数据交换的内容、标准、接口和软件全国统一原则,以省为单位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至于信息交换的模式,是实时传输还是定期传送,由各省自定。
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之前,所有各公司必须在出险的保单原件上加盖出险章,并注明赔付金额。公司必须根据清洁保单给予无赔款优待,对没有清洁保单仍给予无赔款优待的承保公司要进行处罚。
十四、商业险的无违章系数能否使用的问题。
答:未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地区,缺乏数据支持,使用条件不具备,商业险的无违章系数不能使用。
十五、贷款车能否出具第二、三年交强险保单?
答:对贷款车不能出具第二、三年交强险保单,商业险可参照原来的做法。
十六、交强险的合同纠纷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条例》处理优于《保险法》。
十七、财务单独核算的问题。
答:(一)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业务应出具单独保单、发票,单独帐套,单独报表,凭证单独装订。对于交强险与商业险赔案共同的原始凭证,原件应装订于交强险赔案,商业险使用复印件。
(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保险公司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或承诺支付的抢救费用,应当作为当期的赔款支出。向致害人追偿的款项,应当在确有证据表明能够收回且其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作为当期的赔款的减项。
(三)共同费用如何分摊以保监会文件为准。
十八、信息披露问题。
答:各地保监局、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均无权披露交强险的经营数据,交强险的经营信息由保监会统一披露。
十九、费率使用上的一些具体问题。
答:交强险中的被保险人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准;投保单位性质以闽保监发[2006]30号《关于规范车险费率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性质分类为准;除自然人的12座(不含)以上客车外,非营业、营业性质的车辆大类分类以车管部门登记为准,详见机动车登记证上的使用性质。
(一)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国产集装箱拖头在国家汽车产品目录中的厂牌型号为半挂牵引车,进口集装箱拖头的名称一般为牵引车或拖头,这类车辆使用特种车四的费率。
(二)特种车二中的牵引专用机动车
用于牵引大型设备的低速专业机动车,如专门用于牵引大型电力设备、飞机等专业车辆,使用特种车二的费率。
(三)挂车
根据挂车的载重吨位使用营业或非营业货车的对应吨位费率,按照50%计算。
(四)货车
使用货车费率的必须是仅有一本行车证的车辆。若一辆车拥有两本行车证、两块车牌的不能使用货车费率。
(五)旅游客运车
根据车辆座位数使用营业出租租赁类费率。
(六)自然人的12座(不含)以上客车
除以下两者情形外,此类车辆根据座位数使用营业客车公路客运类费率。
1.闽保监发[2006]30号文中规定的为政府机关使用车辆,使用机关费率。
2.车主能提供公司章程证明其为公司股东,且公司证明该车用于本公司自用,使用企业非营业费率。
(七)自然人的1.0吨(不含)以下小货车或客货两用车
车管部门登记为非营运的,使用非营业货车费率;登记为营运的,使用营业货车费率。
(八)教练车
使用非营业类费率。
(九)商业险费用分类要与交强险相衔接
交强险的以上具体分类,同样适用于商业险,商业险要与交强险在费率分类上做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