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5〕197号
省级各寿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加强对保险产品的日常监管,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第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保险产品管理工作,建立高效、稳定的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产品管理工作。
二、各公司应在开始销售保险产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附与该产品有关的以下材料:
(一)总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保险条款;
(三)费率表;
(四)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
(五)说明书文稿;
(六)销售管理办法;
(七)业务管理办法;
(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
(十)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磁盘。
三、各公司应在停止销售保险产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附总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各公司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的总结报告,并附《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销售汇总表》(详见附件一)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停售汇总表》(详见附件二)。
附件:1.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销售汇总表
2.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停售汇总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