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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产品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197号

省级各寿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管理,加强对保险产品的日常监管,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第3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保险产品管理工作,建立高效、稳定的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产品管理工作。

  二、各公司应在开始销售保险产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附与该产品有关的以下材料:

  (一)总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保险条款;

  (三)费率表;

  (四)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

  (五)说明书文稿;

  (六)销售管理办法;

  (七)业务管理办法;

  (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九)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

  (十)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或磁盘。

  三、各公司应在停止销售保险产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附总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四、各公司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的总结报告,并附《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销售汇总表》(详见附件一)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停售汇总表》(详见附件二)。


  

  附件:1.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销售汇总表

  2.人寿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停售汇总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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