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6〕135号
省级各保险公司:
现就贯彻执行《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扩大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都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并相应规定了核准制和报告制两种任职资格审查方式,即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按照要求向我局申请和报告,不得混用。
二、各保险公司任命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在任命前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接收电子文档的电子邮箱分别是:财产保险监管处:cx87871557@126.com;人身保险监管处:87871597@163.com):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申请文件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随附列明所有附件材料的清单,每项附件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建议申请文件题名为:《关于对×××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鉴定材料应由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出具并加盖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公章。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内容至少包括资产、负债、损益的核实情况、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或实现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总体评价等方面内容。
三、各保险机构任命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统一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报告的正式文件。报告文件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随附列明所有附件材料的清单,每项附件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
建议报告文件题名为:《关于×××任职的报告》。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报告表应当使用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格式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由省级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确认,同时加盖省级分公司公章。
(三)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即有权机关向下辖分支机构下发的有关人员的任职通知。
(四)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规定》施行前已任命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在
(一)报告的正式文件。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其中,“保险机构意见”部分无需填写。
(三)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四)有任期的,提交本届任期的起止时间说明。
五、《规定》施行前已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在《规定》实施后发生新的任职,则不论担任何种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六、《规定》施行后,拟同时担任总公司和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公司可以先报送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兼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后,无需再次核准,但应当按照《规定》第三十三条向中国保监会或者我局报告。
七、保险公司任免临时负责人的,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并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八、《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做了规定,对未达到任职资格条件的,适当放宽了从业经历和学历的限制;同时,强化了对拟任人员品行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七种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有关要求选任高管人员,不得报送不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
九、各保险公司提交的申请和报告应当真实。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十、《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中的“行业纪律处分、非保险类行政处罚记录”是指曾受到原任职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上述表格可到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
十一、自
十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和报告。
联 系 人:王凌
联系电话:87871590
附表:1.保险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表
2.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简历表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