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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经营区域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6〕140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厦门各保险分公司、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规范各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违规跨地区开展业务,维护正常的保险经营秩序,营造和谐的竞争环境,促进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规范经营区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大型商业保险、统括保单业务和货物运输保险外,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保保险监管部门或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的保险标的。

  二、大型商业保险及货物运输保险可以采用异地承保的方式。大型商业保险的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的规定执行,即年保费超过4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的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三、统括保单只能由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含厦门分公司)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且出具统括保单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规定的条件。

  四、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健康险、人身意外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得超出保险监管部门或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异地承保。

  五、福建省和厦门市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各会员公司规范经营区域的自律管理,负责制订自律公约,建立监督机制,组织自律检查,通报违规情况。

  

二 ○ ○ 六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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