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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营业网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5〕98号

省级各保险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随着我省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特别是保险公司经营区域的放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推动了我省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但一些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在拓展经营区域、延伸机构网点上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变相变更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外的其他固定场所进行签发保单、收取保费等经营活动;二擅自挂牌设点和通过兼业代理机构挂牌设点。上述行为扰乱了我省保险市场秩序,对我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为规范营业网点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根据经济核算有效益、业务发展有需要、管理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二、未经保监局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也不得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如在核准的营业场所之外设立其他固定场所从事签发、打印保单及收取保费活动,或在其他固定场所悬挂“××保险”字样的字牌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必须经监管机关书面批准后方可迁入新址营业,且原营业场所不得保留营业网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营业场所。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必须于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告监管机关。

  四、各保险公司要规范与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在其营业场所悬挂如“××保险”字样的字牌。

  五、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代理机构住所设置远程出单点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出单必须取得省级分公司以上的书面授权书,并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请各公司认真遵照执行,组织好自查自纠,清理不规范的营业网点、字牌,自查报告于7月31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加大对此类问题的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的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二○○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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