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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供)

  

闽保监发〔2006〕4号

省级各寿险分公司:

  为加强对团体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团体人身保险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局在充分征求各寿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具体实施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请各公司务必于1月20日前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基层分支机构,确保制度从1月21日起顺利施行。
  二、请各公司将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材料报送至福建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

  联系人:林旗、吴晓静;

  联系电话:0591-87832796、87827089;

  传  真:0591-87871597;

  地  址: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16层;

  邮  编:350003。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福建省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团体人身保险市场的监管,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团体人身保险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制度是对全省(不含厦门)人寿保险公司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实施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团体人身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补充医疗、农村合作医疗等特殊业务也应报告。

第四条 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报告主体为省级各寿险分公司。
第五条 与寿险总公司或养老险总公司有委托代理销售企业年金关系的省级寿险分公司,其代理销售企业年金业务情况也应按要求作出报告。
第六条 各报告主体按下述标准向我局作出报告:
(一)团体定期寿险:同一投保人投保同一险种,一次性缴费达10万元;
(二)团体终身寿险:同一投保人投保同一险种,一次性缴费达50万元;
(三)团体年金保险:同一投保人投保同一险种,一次性缴费达1000万元或首期缴费后1年内累计缴费(含首期)达1000万元;
(四)团体健康保险:同一投保人投保同一险种,一次性缴费达50万元或首期缴费后1年内累计缴费(含首期)达50万元;
(五)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同一投保人投保同一险种,一次性缴费达20万元。
第七条 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表(见附表)。
(二)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有关的文件和协议,如招标书、应标书、投保单、保单(合同)、批单和附加批注、其它有关文件或协议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我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各报告主体在承保后15个工作日内按第七条的要求向我局报告。
第九条 商业补充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应在承保前按要求作出报告。
第十条 各报告主体一般应以挂号信或专人送达的形式向我局报送相关材料,在征得我局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
第十一条 各报告主体要严格执行大额团体人身保险报告制度,确保所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 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督促各公司认真执行报告制度,鼓励各公司之间开展互相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报、虚报、迟报或不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我局一经发现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大额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报告表

报告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承保公司:

投保单位:

参保成员数:

保险期间:

保费:

缴费方式:

保额:

是否属于

竞标业务:

费率浮动比例:

管理费提取比例:

保险产品名称及保险责任:

合同外的其它协议、约定:

备注:

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章:

报告单位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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